明天上午,李鐵案二審將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
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案公開宣判,李鐵被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案情回顧
李鐵,1977年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中國職業足球運動員,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
2022年11月26日,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涉嫌嚴重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和湖北省監委監察調查。
2023年8月2日,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將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涉嫌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一案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3年8月3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審判第一審程序對本案進行審判。
2024年3月28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李鐵的刑事責任。李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鐵利用擔任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選拔隊(以下簡稱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以下簡稱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贏得比賽、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89萬余元。
2019年,李鐵為當選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請托他人提供幫助,后于2020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
2019年,李鐵在武漢卓爾職業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謀取當選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提高卓爾俱樂部影響力等利益,與該俱樂部商定,請托他人提供幫助,該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
2017年至2019年,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理、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為河北華夏幸福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俱樂部)在球員轉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75萬元。
2015年至2019年,李鐵先后在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果,與俱樂部商定,請托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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